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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得針對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前任董事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

  • 2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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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命令,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裕承科金,在關鍵時間名為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廖駿倫(男)及前董事總經理許廣熙(男)向該公司支付5,750萬元的賠償,原因是他們在收購及出售廖氏集團有限公司(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導致該公司蒙受財務損失(註1及2)。

此外,廖及許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裕承科金及任何其他法團的董事,及不得以任何方式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八年及六年。

特別是,法庭裁定廖的失當行為最為嚴重,而許亦在上述交易中擔當主要角色。

裕承科金另外七名前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即盧更新(男)、柯淑儀(女)、孫益麟(男)、Scott Allen Phillips(男)、Agustin V Que(男)、Gary Drew Douglas(男)及Peter Temple Whitelam(男),被法庭取消董事資格,為期一年至兩年不等。他們與廖及許亦被飭令向證監會支付訟費。

證監會於2016年10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他們作出法庭命令,指他們在涉及於2011年收購及隨後數月內出售廖氏集團股權一事上違反董事責任,導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損失(註2)。

法庭裁定,廖、許及該七名前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對裕承科金的業務及事務曾以欺壓方式經營或處理,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或構成不公平損害,須承擔責任,遂作出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不論他們是執行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在管理裕承科金業務上均負有同等法律責任,包括有責任審視可能直接影響股東利益的建議(註3及4)。

法庭進一步認為,取消資格令的期限恰當地反映他們各自的參與程度及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我們歡迎有關裁決。該裁決傳達一個清晰明確的信息,不論是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若疏忽履行其受信責任或未能保障公司利益,都必須負上全責。證監會堅定不移地維護最高水平的企業管治及個人問責標準。我們將毫不猶豫地採取果斷的行動,以捍衛投資者、保障公司資產及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

備註:

  1. 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9)在關鍵時間名為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直至2016年10月更名為民眾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並於2021年10月開始採用現時名稱。

  2. 請參閱證監會2016年10月7日的新聞稿。

  3. 該等命令是在法庭批准該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在2023年,證監會與答辯人提交議定事實陳述書,以供法庭釐定擬作出的適當命令。證監會針對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Roger Thomas Best(男)的申索已被撤回。

  4.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265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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