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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向昌萬年有限公司發出限制通知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昌萬年有限公司(昌萬年)發出限制通知書,原因是對其可靠程度和誠信,以及能否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乃至是否繼續持牌的適當性有所懷疑(註1)。

該限制通知書禁止昌萬年在未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下,(i)直接或透過代理人經營任何構成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及(ii)處置或處理由其持有或代其客戶持有的任何財產,或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處置或處理任何有關財產。證監會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發出該限制通知書是可取的做法。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備註:

  1. 該限制通知書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及205條發出。昌萬年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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