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暫時吊銷一金融網紅的牌照16個月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3月23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黃明忠(男)的牌照,為期16個月,由2025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黃是名為Franky Wong的金融網紅,亦是謝氏膺暉證券有限公司(謝氏膺暉)的持牌代表,早前被裁定未領有牌照而在其於Telegram建立並管理的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中提供投資意見的刑事罪名成立(註1至4)。
雖然黃在關鍵時間是證監會持牌代表,但他僅可為其所隸屬的公司(即謝氏膺暉)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然而,他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間以個人身分操作該Telegram聊天群組。
在上述情況下,由於黃已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證監會認為他並非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在決定對黃作出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他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資者在利用金融網紅所分享的資訊時,應保持警覺和謹慎行事。某些金融網紅在社交媒體及其他網上平台提供投資相關內容,實際上可能正進行他們需獲證監會發牌才可從事的受規管活動。未領有牌照的金融網紅可能未有遵守證監會要求的操守和問責標準,如投資者依賴他們的意見,或會因此蒙受損失。”
魏弘福先生續說:“在根據投資意見行事前,投資者應先確保提供有關意見的公司和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完
備註:
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並自2010年8月20日起以持牌代表的身分隸屬於謝氏膺暉。
金融網紅是指利用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投資相關內容的人士。黃在社交媒體平台上曾經又名“股票狙擊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就證券提供意見”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a)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2024年6月20日,東區裁判法院在黃承認一項未領有牌照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的控罪後,裁定他罪名成立。黃被判罰款10,000元,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請參閱證監會2024年6月20日的新聞稿。
Kommentar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