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禁止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員Richard Charles Heyes重投業界五年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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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前負責人員、主要業務核心職能主管、董事會成員兼泛亞股票主管Richard Charles Heyes(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25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註1)。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前,已經處分了花旗環球金融,因該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十年期間,一直容許其現貨股票業務部轄下多個交易櫃枱向機構客戶發布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利便交易時向該等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和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註2至4)。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的違規行為及缺失,可歸因於Heyes沒有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及花旗環球金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Heyes為了提升花旗環球金融的市場佔有率而向交易櫃枱施加沉重壓力的同時,未能對其下屬以不誠實的手段來達到這個目的之明顯跡象保持警惕,可見他疏於職守,沒有妥善地履行其管理責任。結果,其下屬的失當行為因他的嚴重疏忽而得以長期存續,令一種犧牲客戶利益及基本誠信標準以追求收益的文化在花旗環球金融的內部得以植根。”
魏弘福先生續說:“證監會將積極運用核心職能主管制度,藉以識別出失職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並就其公司的缺失向他們追究責任,從而推動中介人改變其文化及行為。”
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Heyes應該知道花旗環球金融的股票銷售交易櫃枱慣常地向客戶發出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以引發客戶查詢。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證監會在2014年對花旗環球金融的業務活動進行有限度檢視時,曾揭露該公司的申購意向流程方面存在其他令人關注的事項,但他並未確保花旗環球金融已就申購意向的發出,實施足夠和有效的監控措施。此外,雖然他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接獲其下屬的報告,當中記錄了客戶就花旗環球金融申購意向的質素及準確性所作出的投訴,但他並無採取任何步驟以調查該等客戶投訴,也因而沒有採取步驟來制止股票銷售交易櫃枱發布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的做法。他的缺失容許該櫃枱的不誠實行為扎根。
為隱瞞利便交易的主事人性質而作出失實陳述及不作披露
於2014年中,Heyes出席了證監會的圓桌會議,席間證監會闡述了在市場上的利便客戶活動中所發現的常見問題,包括未有取得明示的客戶同意。然而,他沒有確保花旗環球金融設有足夠的內部指引和合規監察,以查核交易員是否在執行利便交易前已就花旗環球金融的主事人身分作出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
此外,證監會發現,Heyes本應可從其下屬向他發送或轉發的電郵得知,交易員為了爭取提升市場佔有率而向客戶作出失實陳述,將利便交易稱為代理交易。然而,由於他沒有注意到有關電郵,導致交易員的失當行為未獲管束。
上述調查結果顯示,Heyes沒有確保花旗環球金融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他的缺失包括沒有確保制訂足夠的政策和系統監控措施,以有效地監察花旗環球金融發出的申購意向,遵守有關利便交易的客戶同意及披露規定,及向交易員提供適當培訓。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Heyes在履行其管理及監督職責時嚴重疏忽,導致花旗環球金融的嚴重內部監控缺失及監管違規行為持續超過十年;
儘管他在業內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但他的行為遜於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理應達到的標準;
有必要向業界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表明證監會絕不容忍如Heyes所干犯的失當行為;及
Heyes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和撤回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的上訴,且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Heyes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他自2012年3月30日起以持牌代表身分隸屬於花旗環球金融,及於2013年10月15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獲核准擔任其負責人員。他亦曾在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擔任花旗環球金融的主要業務(股票)核心職能主管。Heyes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花旗環球金融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4825億元。請參閱證監會2022年1月28日的新聞稿。
申購意向是持牌法團廣泛採用以向客戶進行宣傳或作出陳述的一種方式,藉此尋找有意進行交易的潛在客戶。根據花旗環球金融聲稱其已採納的相關行業指引,若可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有交易意向,且因此而進行的交易預期屬無風險性質,便可發出“接觸中”及/或“P:1”的申購意向。可是,花旗環球金融在並無真正的客戶意向或並無接觸特定客戶的情況下,向客戶發出該等申購意向,此舉有悖於相關指引。交易員在接獲客戶的查詢後,如未能尋獲自然流通量,利便服務櫃枱便會介入以提供流通量。
在代理交易中,持牌法團會以代理人身分尋找對手方(即自然流通量),藉此為客戶的交易指示進行對盤。在利便交易中,持牌法團會以主事人身分行事,並利用公司的資金向客戶買入或出售證券,藉此滿足客戶的交易指示。客戶一般偏好自然流通量多於利便服務。花旗環球金融作出失實陳述,將利便交易稱為代理交易,或不將利便服務櫃枱有參與交易一事告知客戶,從而避免讓競爭對手奪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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