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證監會終身禁止劉家豪重投業界

  • 2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期貨)及新鴻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管理)(統稱新鴻基實體)前持牌代表劉家豪(男)重投業界,原因是他干犯嚴重失當行為(註1及2)。

證監會在接獲新鴻基實體共同作出的自行呈報後展開調查,並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4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間,劉作為新鴻基投資的客戶主任,在關鍵時間曾經:

  • 在某客戶的證券交易帳戶內進行未經授權交易;

  • 在該客戶不知情或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透過其帳戶進行網上交易;

  • 從該客戶的電郵帳戶發送偽造的交易指示至劉的公司電郵帳戶,藉此訛稱該等指示是由該客戶發出的;

  • 向該客戶提供載有虛假帳戶資料的偽造帳戶結單及帳戶摘要報告,當中大部分偽造結單顯示現金結餘和投資組合市值被嚴重誇大;及

  • 訛稱該客戶可透過一筆5,900萬元的三個月定期存款獲得3.94%年利率,且聲稱已代表該客戶作出上述存款安排,並向該客戶提供偽造的存款證證明書以支持該捏造的安排,從而阻止該客戶從其帳戶提取現金。

證監會認為,劉的失當行為明顯缺乏誠信,並顯示其一貫蓄意欺騙的行為模式。他的不誠實行為嚴重違反《操守準則》,令他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註3)。

證監會在決定對劉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他的失當行為持續了超過五年,並涉及極其惡劣的欺騙行為。

備註:

  1. 新鴻基投資、新鴻基期貨及新鴻基投資管理現分別稱為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光證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及光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劉:(i)在2014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隸屬新鴻基投資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ii)在2016年8月1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隸屬新鴻基期貨以進行該條例下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及(iii)在2016年9月5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隸屬新鴻基投資管理以進行該條例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其後,劉在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間成為受聘於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進行該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劉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亦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紀錄冊。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留言


Prudent

香港辦公室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81號
新紀元廣場低座7樓

台灣辦公室

台北市信義區
基隆路一段206號14樓

聯絡我們

WhatsApp

香港​電郵: info@prudent.hk

台灣電郵: info@prudent.tw

Linkedin
Wechat
Wechat

© 2026 普頓諮詢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