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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金管局就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下的標準計算期間進行聯合諮詢

為實施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就將《結算規則》(註1)下每年的計算期間(註2)標準化,發表聯合諮詢文件

在現行做法下,因應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須進行中央結算的規定,《結算規則》所指明的現有計算期間清單需定期更新。為進一步提高《結算規則》的操作效率,證監會與金管局建議,自2027年3月1日起,一次過指定每年的標準計算期間(註3)。

證監會與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強香港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有關的建議修訂亦將有助衍生工具交易商更明確地識別未來的計算期間,以確保合規。

歡迎相關人士於2026年2月27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或金管局提交意見。聯合諮詢文件可從證監會或金管局的網站下載。

備註:

  1.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

  2. 根據《結算規則》,計算期間用於確定某人是否須履行強制性結算責任,並以該人於計算期間內根據《結算規則》計算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適用持倉量為基準。

  3. 根據將由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建議做法,《結算規則》將予修訂,以將每年兩個日曆期間(即3月1日至5月31日及9月1日至11月30日)指定為計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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