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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製作人黃栢鳴在證監會的檢控中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

  • 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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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刑事檢控中,裁定知名電影製作人黃栢鳴(男)涉及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影視)股份內幕交易的罪名成立(註1)。

經過為期16天的刑事審訊,法院裁定黃罪成,原因是他蓄意不當地使用其透過擔任天馬影視主席兼控股股東而取得的內幕消息,並在遠早於該內幕消息向市場披露前,建議其胞妹買賣該公司的股份(註2)。

法院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6月9日判刑。

案情指,於2017年,黃在商討出售其持有的天馬影視控股權益期間,獲悉非公開的股價敏感資料,包括簽訂一項諒解備忘錄,以及收取一名潛在買方的1,000萬元誠意金(註3)。

黃於2017年8月25日收到該筆誠意金後,隨即向其胞妹轉帳合共200萬元,而其胞妹亦在同日開始購入天馬影視的股份。自2017年8月30日起,黃多次透過WhatsApp向其胞妹發出訊息,就買入天馬影視股份的時間及價格提供建議。

結果,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黃的胞妹以遠低於2017年10月25日天馬影視控股權益消息公布後的市場股價,先後購入逾900萬股天馬影視股份(註4)。

黃的胞妹購入的絕大部分天馬影視股份均是以黃轉帳給她的資金來支付的。

法院於作出裁決時裁定,黃於擔任天馬影視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期間,在管有其知道為天馬影視內幕消息的情況下,建議另一名人士(即其胞妹)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

“本案再次證明,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任何形式的內幕交易均會嚴重濫用投資者信任,並會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如有人不當使用機密資料來謀取私利,證監會必定毫不猶豫地對違法者採取果斷行動,並就其不當行為公開追究責任。”

備註:

  1. 天馬影視於2012年10月3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並於2015年1月9日轉往主板上市。該公司現稱為傳遞娛樂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26)。

  2. 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5日2025年6月5日2025年8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的新聞稿。

  3. 誠意金是指潛在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以表明其有強烈意向購入賣方的資產。

  4. 於2017年10月25日有關天馬影視控股權益的消息公布後,黃的胞妹並無即時出售全部有關股份。根據證監會按天馬影視在有關消息公布後的股價所作的計算,她從相關交易中賺得的利潤(包括已變現利潤及名義利潤)估計超過1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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