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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5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興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興證)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5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監察可疑交易活動及記錄客戶的買賣盤指示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註1)。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於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及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相關期間),興證未能有效地執行有關交易後監察的內部政策,以及確保其交易後監察系統所識別出的所有異常交易(系統警示)均已妥為經過檢視。


於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興證亦未有確保其適當地將在檢視系統警示方面的發現及結果記錄在案,且於相關期間並無設立有效的合規程序以確保其妥為執行有關交易後監察的內部政策及將系統警示的檢視記錄在案(註2)。


另外,證監會發現,興證於相關期間內未能有效地執行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的內部政策,亦沒有就至少1,034項買賣盤妥善地記錄和備存客戶的電話買賣盤指示,反映該公司並無遵守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指示的監管規定。


除此之外,興證未能勤勉盡責地監督其客戶主任,沒有在客戶主任違反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的內部政策後及時對他們採取充足的跟進行動,亦無在察覺其客戶主任違反有關記錄電話買賣盤指示的監管規定後,立即向證監會匯報(註3)。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興證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關注的事宜,且該公司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興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

  3. 違反《操守準則》、《內部監控指引》及《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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