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S AG因錯誤分類專業投資者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800萬元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56分钟前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UBS AG(UBS)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800萬元,原因是UBS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存在缺失,導致其在逾12年間未能確保對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身分作出準確分類(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至2022年7月期間(有關期間),UBS使用自動化程序來核實其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身分,而該程序是基於UBS對《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下適用於若干類別聯權共有帳戶持有人的投資組合最低要求的錯誤解讀(註2)。
因此,UBS將若干聯權共有帳戶錯誤地分類為專業投資者帳戶,而事實上這些帳戶應被分類為非專業投資者帳戶(非專業投資者客戶)。這使UBS:
在沒有取得有效常設授權以使用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或沒有在向他們發出的戶口月結單中披露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向一些非專業投資者客戶提供其證券匯集借貸服務;及
向一些非專業投資者客戶發售及銷售擬僅供專業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產品(限於專業投資者的產品)(註3)。
UBS進行的一項覆蓋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四年期間的回顧審查發現,共有560個在香港入帳及/或管理的聯權共有帳戶被錯誤地分類為專業投資者帳戶。這些遭到錯誤分類的帳戶包括:
23個已登記使用證券匯集借貸服務的帳戶,涉及9,190宗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借予UBS的證券匯集借貸交易;及
94個已就限於專業投資者的產品進行投資交易的帳戶,涉及合共 500 宗交易。
證監會認為,UBS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來確保對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身分作出準確的分類和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註4)。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UBS的缺失持續了逾12年之久;
UBS過去曾因類似性質的缺失而遭採取紀律行動(註5);
UBS進行了回顧審查,並在識別出和主動匯報有關違規行為後已採取補救行動,加強其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UBS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及
UBS將實施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以檢視在有關期間可能被錯誤地分類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可能提出的任何投訴(註6)。
完
備註:
UBS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是經UBS的主動匯報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轉介的調查結果而得悉上述問題。
限於專業投資者的產品包括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債券、累計認購期權合約、累計認沽期權合約,以及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產品。
相關監管規定的細節載於紀律行動聲明。
在2021年8月,證監會對UBS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980萬元,原因是它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定,包括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客戶顧問,及沒有實施充足的監控措施來確保登記使用其證券匯集借貸服務的僅限於專業投資者客戶,這進一步導致UBS在向被錯誤分類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提供證券匯集借貸服務的過程中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和《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21年8月3日的新聞稿。
制訂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的目的是要確保UBS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任何適用的投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