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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前董事在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合作採取行動後遭受紀律處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合作採取行動,令星宇(控股)有限公司(星宇)前非執行董事呂慶星(男)及前執行董事呂竹風(男)(即呂慶星的兒子)遭受紀律處分,原因是二人沒有促使該公司招股章程披露重要的信息(註1至3)。

該行動源於證監會的調查,當中的調查重點包括二人在星宇於2019年5月上市(首次公開招股)時,沒有向星宇的保薦人或其他董事披露涉及星宇附屬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的13筆未償還貸款。

該等貸款合共約人民幣4,900萬元,由呂慶星在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取得,而他被發現至少收取了其中約人民幣4,400萬元。該等貸款截至2020年8月仍未償還,且構成重大財務負債,但並沒有在星宇的招股章程中予以披露。

此外,在首次公開招股後,二人未按《上市規則》規定,而是在其他董事或獨立股東不知情或沒有作出批准的情況下,將星宇附屬公司的物業抵押以擔保貸款。

呂慶星從貸款和抵押中謀取私利,由此可見二人亦沒有妥善管理利益衝突問題。這顯然違反了他們的受信責任,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證監會將此案轉介予聯交所跟進,並把調查結果(包括貸款、抵押和貸款收益支付紀錄等證據)交予聯交所。

聯交所其後對二人採取紀律行動,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予以譴責。聯交所認為,若他們留任為星宇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二人已分別於2021年及2023年辭任董事職務(註4)。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二人的失當行為不但促使聯交所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亦令人對他們繼續擔任公司董事的適任性提出嚴重質疑。"

魏弘福先生續說:“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須履行其受信責任,並確保完全遵守證監會及聯交所執行的相關規則和規例,這是至關重要的。董事會亦須在披露財務活動和信息以及管理利益衝突方面,以高透明度、勤勉盡責和誠實可靠的方式行事。"

他補充說:“證監會致力與聯交所緊密合作,就董事所犯的失當行為追究責任,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從而維護香港資本市場的企業管治水平和廉潔穩健。"

備註:

  1.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2. 聯交所今天就針對星宇的呂慶星和呂竹風的紀律行動發出新聞稿

  3. 星宇的股份在2019年5月16日於聯交所上市,並在2024年1月26日被取消上市資格。

  4. 呂竹風由2021年7月13日起辭任星宇執行董事,而呂慶星則由2023年1月1日起辭任星宇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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