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三名前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的5.95億元賠償令及長達15年的取消資格令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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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三名前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的命令,要求三人就策劃及/或參與欺詐計劃以詐騙公司,向奇峰支付合共5.95億元作為賠償(註1及2)。
證監會針對三人的法律行動取得結果,包括控制奇峰22.6%股權的幕後董事楊東軍(男)、前執行董事武濤(男)及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陳敬忠(男),標誌著證監會就奇峰前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失當行為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已告一段落。
法庭亦對楊作出為期15年的取消資格令,對武及陳則為期12年。三人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及4)。除上述三人外,奇峰十名前董事亦於較早前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兩年半至十年不等(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法庭的裁決向公眾傳遞清晰明確的訊息,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個人問責不應僅限於公司董事,亦須延伸至高級公司人員。因此,無論是董事還是高級公司人員,凡身居要職者,都應充分明白其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證監會針對楊提出的訴訟,主要圍繞導致奇峰蒙受重大損失的企業收購。法庭裁定,楊以幕後董事身分行事,並隱瞞其於奇峰在2009年一項收購項目中的個人權益,涉事的目標公司聲稱持有森林資產,但事實上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2009年收購項目)。結果,因楊以欺詐手段促使交易的進行,令奇峰蒙受了3.47億元的損失。
法庭亦裁定,楊是另一宗於2014年進行的欺詐收購(2014年收購項目)的主謀,奇峰在該項目中收購了一家據稱擁有一項價值被嚴重高估的工程技術公司。有關收購導致奇峰被挪用資金2.48億元。
法庭進一步裁定,武在2014年收購項目中扮演積極角色,而陳亦有參與其中,二人因此違反了他們對奇峰的受信責任。
因此,法庭飭令楊就2009年收購項目向奇峰賠償3.47億元,並命令楊、武及陳就2014年收購項目共同及各自向奇峰賠償2.48億元。
完
備註:
奇峰的股份於2001年9月1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自2020年6月4日起被取消。
證監會於2020年12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
楊於2008年至2012/2013年度擔任奇峰的中國區行政總裁兼主席,2013年起為顧問。武於2012年10月22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並於2016年5月前以法律顧問的身分行事。陳於2012年10月9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間擔任公司秘書,並於2012年12月至2018年5月29日期間出任財務總監。
在取消資格令生效期間,楊、武及陳被禁止擔任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立的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於2025年6月及8月,證監會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取得針對十名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他們分別為:李志剛(執行董事兼主席)(為期十年);黃潤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期七年);林平基(執行董事)、黃賽鳳(執行董事)和楊廣倫(執行董事)(各為期五年);陳志遠(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期四年);羅偉輝(執行董事)和鄭文科(執行董事)(各為期三年半);邱繼志(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期三年);及李珺(執行董事)(為期兩年半)。 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7月11日及2025年9月2日的新聞稿。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23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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