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另外五名前董事長達四年的取消資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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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另外五名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他們分別是奇峰前執行董事羅偉輝(男)、李珺(男)和鄭文科(男),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邱繼志(男)和陳志遠(男)(註1至3)。
至今,奇峰共有十名前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註4)。
陳的取消資格令為期四年;羅及鄭的取消資格令各為期三年半;邱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三年;及李的取消資格令為期兩年半。在針對他們的命令仍然生效期間,該等人士被禁止擔任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立的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5及6)。
上述五名前董事承認在批准奇峰的收購項目方面,違反其職責並有疏忽,故法庭頒布取消資格令。有關收購涉及在2007年(2007年收購項目)及/或2009年(2009年收購項目)收購了一家據稱持有森林資產的目標公司,但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
就2007年收購項目而言,羅、李、邱及陳在盡職審查期間,均沒有審閱關鍵文件,或審查專業人員所用的方法和假設。就2009年收購項目而言,羅、鄭及陳沒有妥善考慮所指稱的森林資產的擁有權,並批准了一份公告,當中載有關於並不存在的森林資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證監會對奇峰其他前董事及高級人員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完
備註:
奇峰的股份於2001年9月1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自2020年6月4日起被取消。
羅於2001年7月31日至2010年6月22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於2001年7月31日至2007年2月2日期間擔任公司秘書,並於2000年至2010年6月期間擔任財務總監。李於2007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10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兼副主席。鄭於2007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並於2007年2月2日至2012年10月9日期間擔任公司秘書。邱於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8月19日期間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於2007年4月11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間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證監會於2020年12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
2025年6月13日,證監會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取得針對以下人士的取消資格令,即四名前執行董事:李志剛(男)(為期十年)、林平基(男)、黃賽鳳(女)和楊廣倫(男)(各為期五年);及一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潤權(男)(為期七年)。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7月11日的新聞稿。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2305/2020)。
該等命令是在法庭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在Carecraft程序下,法庭乃根據議定事實陳述書及議定的建議命令來釐定擬作出的適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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