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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尋求對金至尊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全體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法庭對金至尊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前稱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資源)八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原因是他們涉嫌沒有阻止為數7,440萬元的公司資金被挪用(註1至3)。

該八名董事在關鍵時間全部均是香港資源董事會成員。他們是: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徐志剛(男);執行董事吳曉林(男)、林國興(男)、趙建國(男)、戴薇(女);獨立非執行董事陸海林(男)、范仁達(男)及徐小平(男)。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香港資源在2017年6月8日收購了一家持有放債人牌照公司的全部股權。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香港資源透過其新的放債業務,授出12筆合共7,440萬元的貸款,但全部貸款在到期時均出現違約。

證監會在是次法律行動中,尋求法庭對該八名董事作出賠償令,不論是單獨或共同或各別地向香港資源支付7,440萬元,即就該12筆貸款所撥付的現金。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該收購事項及該等貸款為挪用香港資源現金的計劃一部分。

在尋求作出取消資格令時,證監會指稱有關董事全部均違反了他們對香港資源負有的責任,以及在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能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

備註:

  1. 香港資源的股份自2003年6月30日起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該公司主要在香港、澳門及中國內地從事商標授權以及零售黃金及珠寶產品的業務。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d)條,若法庭裁定某法團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法團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e)條,法庭有權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不論是命令對該法團將來的業務或事務的經營或處理作出規管,或是命令由該法團購買其任何成員的股份或由該法團的任何成員購買其他成員的股份,或是作出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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