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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撤銷安山資本有限公司的牌照及終身禁止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安山資本有限公司(安山資本)的牌照,原因是該公司促使資金被挪用和進行其他與基金管理相關的不誠實活動(註1)。

證監會亦終身禁止安山資本前高級管理人員吳宇及吳書震進行所有受規管活動(註2至4)。

促使資金被挪用

在2017年10月6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間,安山資本擔任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基金旗下一個獨立投資組合(該子基金)的經理。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吳宇與其關連人士及實體策劃透過該子基金挪用屬於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的一名客戶約1.54億美元資金的計劃。安山資本明知而促使該計劃(註5及6)。

具體而言,在該計劃下,NBL在2021年1月至8月期間將該客戶的資金轉至該子基金,聲稱用於從該子基金購入“liquidity provider units”(註7)。儘管該子基金並未發行或持有任何此類單位,安山資本仍接受了NBL轉入的資金。隨後,安山資本指示該子基金將大部分收益轉至一家由吳宇擁有的公司,並將餘下收益的大部分用於該子基金的自身用途。

提供有關該子基金的虛假資料及偽造文件

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安山資本向該子基金的核數師及行政管理人聲稱,NBL是該子基金用作交易活動的其中一家經紀行,且該子基金的大部分現金資產均存放於一個在NBL開設的帳戶內(NBL帳戶)。

安山資本亦聲稱,吳宇透過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三次認購該子基金的股份,涉及合共2.97億美元,並將認購款項轉至該聲稱的NBL帳戶。

然而,證監會的調查顯示,該子基金並非NBL的客戶,也未在NBL持有任何帳戶。在此等情況下,該子基金聲稱存放於NBL的現金資產並不存在,而其現金持倉因聲稱在NBL帳戶中高達4.51億美元的結餘而於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誇大。

此外,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安山資本提供了有關該子基金的價值及財務狀況的虛假資料及偽造文件,包括偽造核數師報告,以誤導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

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證監會認為,安山資本的失當行為可直接歸因於吳宇及吳書震的行為。吳宇是這些計劃的主謀及策劃者。他本人亦從被挪用的NBL客戶資金及該子基金的虛增價值中獲利(註8)。另一方面,吳書震透過處理來自NBL的被挪用的資金,授權將被挪用的資金耗散至吳宇的公司,並在向該子基金核數師及行政管理人提供虛假資料和偽造文件方面扮演積極的角色,聯同吳宇合謀進行這些計劃。

總括而言,他們的行為極不誠實,並遠低於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達到的標準。

證監會在決定對安山資本、吳宇及吳書震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他們的行為極其惡劣及嚴重,使投資者及公眾對市場廉潔穩健的信心受到損害;

  • 他們的行為對NBL的客戶造成重大損失;及

  • 他們各自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安山資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安山資本已終止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吳宇在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間擔任安山資本的董事。他亦自2019年2月26日起成為安山資本的最終唯一股東。

  3. 吳書震是吳宇的兄長,亦曾是安山資本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吳書震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間的不同時段,就安山資本的多個核心職能擔任核心職能主管。

  4. 雖然吳宇和吳書震在有關期間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持牌人,但他們符合該條例第194(7)條下的“受規管人士”的定義,當中包括屬或曾在有關時間屬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的管理的人。

  5. 有關證監會對NBL和其董事李卓峰採取的相關紀律行動,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8月28日的新聞稿。

  6. 自2020年12月23日起,吳宇為該名NBL客戶的控股公司的大股東。他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間亦擔任該客戶的董事。

  7. 據NBL表示,其客戶須購入由基金所發行的“liquidity provider units”,才能與發行基金進行貨幣交易。

  8. 自該子基金成立起,吳宇是其最終主要股東之一,截至2020年12月,他間接持有其約7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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