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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暫時吊銷羅偉漢的牌照四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名泰富證券有限公司(名泰富)的前負責人員羅偉漢(男)的牌照,為期四個月,由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1月29日止,原因是他沒有適當地管理信貸風險和識別及報告客戶的可疑交易模式(註1及2)。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前,發現名泰富沒有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信貸風險獲得適當的管理,亦沒有維持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識別、審查及報告可疑交易模式,違反《操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風險管理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註3及4)。證監會認為,名泰富的缺失可歸因於羅在關鍵時間沒有履行他作為名泰富的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註5)。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21年1月,於三名現金客戶在名泰富開立帳戶並只存入10,000元到各自的帳戶後不久,名泰富應其大股東的要求向三人各批授4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交易限額,儘管名泰富沒有收到該三名客戶的申請,亦沒有對該三名客戶的財務狀況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註6)。

證監會亦發現,該三名客戶動用了該等交易限額,進行與其中兩名客戶的財務狀況並不相稱的交易。這些交易亦呈現可疑特徵,理應引起名泰富對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的合理懷疑。然而,名泰富沒有將這些交易識別為可疑交易並作出跟進,或確保能夠及時地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及證監會報告有關交易。

證監會在決定對羅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名泰富的缺失屬嚴重性質,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 羅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

  • 羅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羅在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間隸屬名泰富,並就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他在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間亦為名泰富的主要業務的核心職能主管。直至2025年8月17日,羅為另外兩家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截至2025年10月2日,羅仍然持有有效的牌照,但現時並不隸屬任何主事人。

  2. 名泰富在2004年11月19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其中包括)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4.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5. 證監會亦已禁止名泰富的前負責人員兼執行董事黃麗璇(女)重投業界六個月。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6月4日的新聞稿。

  6. 交易限額指名泰富向個人客戶批授的累計未結清總額,該公司預期客戶將於交易日期後兩個交易日結清有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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