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證監會獲得法院首次對無牌而在社交媒體聊天群組提供付費投資意見的金融網紅作出扣押刑罰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刑事檢控個案中,裁定金融網紅周柏賢(男,前名周建希)未領有牌照而在其於Telegram建立並管理的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中提供投資意見的罪名成立(註1至5)。

周被判處監禁六星期。他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間,周以其Telegram用戶名稱“Futu大股東”建立並管理一個名為“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的Telegram聊天群組。該Telegram聊天群組歡迎公眾以付費形式訂閱。

在關鍵時間內,周於該Telegram聊天群組內發布有關多隻證券的評論、推薦建議和目標價,並回應該Telegram聊天群組的付費訂戶就納斯達克上市證券的表現所提出的問題。周向該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收取200美元或1,560港元的訂閱月費,從而賺取了合共43,680港元的訂閱費用。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證監會致力打擊金融網紅的違法行為。當金融網紅在社交媒體及網上平台提供投資相關內容及意見的行為構成本應持牌才能進行的監管活動時,我們將會毫不猶疑地向他們追究責任。(註6)”

“未獲證監會發牌的金融網紅可能不符合證監會要求的操守和問責標準,或會令投資者面臨重大風險及損害。因此,投資者應核實金融網紅的監管狀況,在考慮他們的意見時保持警覺,及確保在作出任何財務上的投入前,充分了解透過社交媒體或在網上兜售的任何投資機會的風險及主要特點。”

周在保釋申請被拒後還押,等候進行其擬就定罪及刑期而提出的上訴。

證監會提醒投資大眾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就證券提供投資意見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備註:

  1. 金融網紅是指利用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投資相關內容的人士。

  2. 周之前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的名稱為“Futu大股東”或“富途大股東”。

  3. 周被控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a)及114(8)條所訂的罪行。請參閱證監會2025年5月8日的新聞稿。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就證券提供意見”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a)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5. 有關另一宗涉及金融網紅的案件,請參閱證監會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的新聞稿。

  6. 有關遏制非認可金融網紅活動的全球監管工作,請參閱證監會日期為2025年6月6日的新聞稿。

留言


Prudent

香港辦公室

台灣辦公室

聯絡我們

香港上環文咸東街50號Strand 50 2樓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6號14樓

香港​電郵: info@prudent.hk

台灣電郵: info@prudent.tw

WhatsApp
Linkedin
Wechat
Wechat

© 2025 普頓諮詢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