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禁止黃麗璇重投業界六個月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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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名泰富證券有限公司(名泰富)的前負責人員兼執行董事黃麗璇(女)重投業界六個月,由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止,原因是她沒有適當地管理信貸風險和識別及報告客戶的可疑交易模式(註1至3)。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21年1月,於三名現金客戶在名泰富開立帳戶並只存入10,000元到各自的帳戶後不久,名泰富在沒有收到該三名客戶的申請的情況下,向三人各批授4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交易限額(註4)。
該等交易限額應名泰富大股東的要求成功獲批。名泰富沒有對該三名客戶的財務狀況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而其中一名客戶獲批的交易限額為其所申報的全年入息的十倍。
於交易限額獲批後不久,該三名客戶動用了該等限額,進行與其中兩名客戶的財務狀況並不相稱的交易。這些交易亦呈現可疑特徵,理應引起名泰富對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的合理懷疑。
然而,名泰富沒有將該等交易識別為可疑交易並作出跟進,或確保能夠及時地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及證監會報告有關交易。
證監會認為,名泰富沒有維持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信貸風險獲得適當的管理,亦沒有維持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識別、查驗及報告可疑交易模式,違反《操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風險管理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註5及6)。
證監會認為,名泰富的缺失可歸因於黃在關鍵時間沒有履行她作為名泰富的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絕不能盲目跟從公司股東或控權人的指令。在面對不尋常或可疑的要求時,負責人員應有獨立的判斷,並在適當情況下進行盡職審查,然後方可應要求而行事。"
魏弘福先生續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其政策和監控措施行之有效,以防止公司被用作進行市場失當行為及洗錢等違規行為。"
證監會在決定對黃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名泰富的缺失屬嚴重性質,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需要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
黃在證監會進行調查時,坦率承認她在評估可疑交易方面的不足之處;及
黃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黃在2016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間隸屬名泰富,並就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獲核准以其負責人員的身分行事。黃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黃亦在不同期間擔任名泰富以下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i)整體管理監督;(ii)營運監控與檢討;(iii)財務與會計;及(iv)資訊科技。
名泰富在2004年11月19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其中包括)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交易限額指名泰富向個人客戶批授的累計未結清總額,該公司預期客戶將於交易日期後兩個交易日結清有關款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有關監管規定,請參閱《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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