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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下日期審理一宗在涉及非法賣空的證券交易中使用欺詐計劃的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在楊得心(女)否認在證券交易中使用欺詐計劃並意圖欺詐及非法賣空的控罪後,將審訊日期定為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5日(註1及2)。


這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首次就涉及非法賣空的證券交易以使用欺詐計劃的控罪提出檢控。


證監會指稱,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使用欺詐計劃,以欺詐或欺騙其經紀雅利多證券有限公司,當中包括就其證券交易向該公司遞交一份虛假的中央結算交收指示表格。


楊獲准保釋,等候審訊。



備註: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及(4)條,除非任何人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或除非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此項權利,否則若他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該等證券,即屬犯罪。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的作為、做法或業務,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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