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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終身禁止孫健榮重投業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UBS AG(UBS)前副總監孫健榮(男)被裁定洗錢的刑事罪名成立及干犯藐視法庭罪,終身禁止他重投業界(註1)。

該案源於孫為兩名在UBS持有聯名帳戶(該聯名帳戶)的內地客戶擔任客戶顧問。由於他們在內地將人民幣匯至香港時遇到困難,因此與孫訂立一項安排,以便進行跨境資金轉帳。根據該安排,他們先將資金轉入孫所指定的內地銀行帳戶,而該等資金隨後會被匯至香港並存入該聯名帳戶。

總括而言,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間,涉事客戶向孫所指定的內地帳戶轉帳超過人民幣1.32億元。儘管孫提供了所謂交易確認書及銀行結單,顯示匯款已存入該聯名帳戶內,但涉事客戶隨後發現其中有一大部分轉帳款項不知所蹤。

調查發現在關鍵時間,總計超過1.34億港元的存款被轉移至兩個屬於孫的香港銀行帳戶。法庭裁定,該等被轉移的存款屬犯罪得益,即孫藉欺詐或竊取涉事客戶所獲取的款項。法庭亦指出,孫利用竊款來維持奢侈生活,並購入豪華房車和多個英國及內地物業。

原訟法庭在孫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控罪後,於2024年6月21日判處他監禁十年(註2)。

與此同時,該兩名客戶為追討被挪用的款項而採取了法律行動,其中包括於2018年7月取得針對孫的全球凍結強制令。具體而言,強制令其中一項規定訂明,孫被禁止處置或處理其資產,以1.3億港元為限。然而,他卻違反了強制令,將其數個英國物業的權益轉讓至一家由他擁有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故此,他於2023年12月20日因藐視法庭,被原訟法庭判處監禁六個月(註3)。

基於上述情況,證監會認為孫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

備註:

  1. 孫在2014年1月14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間,是受聘於UBS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孫現時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紀錄冊,亦非證監會的持牌人。

  2. 本案的判刑理由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CC 77/2021)。

  3. 有關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的判決及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63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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