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中大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為期六年的取消資格令
- Prudent Advisory Service
-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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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中大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大國際)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張玉清(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及2)。
未經法庭許可,張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及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六年。該取消資格令的期限反映了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他亦被飭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3)。
該法律程序源於證監會的調查,當中揭發張在其於中大國際任職期間犯有失當行為。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張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理由是他未有阻止或向董事會披露(i)合共人民幣1.5億元的未經授權資金轉移;及(ii)中大國際在“中威客車”的股權的出售,而上述兩項有問題的交易均涉及兩名中大國際前執行董事(徐氏兄弟)。
雖然中大國際董事會批准了人民幣1.5億元的資金轉移,以用作償還集團內部貸款及其他銀行債務,但徐氏兄弟沒有按預期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案,以及在向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兩家私人公司作出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後,拒絕將有關資金退還予中大國際,而張在上述事項發生時沒有或因忽略而沒有及時告知董事會。
至於有關“中威客車"20%股權的出售,該股權按大幅低於其價值的價格,被轉移至由徐氏兄弟擁有或控制的一家私人公司,而中大國際或其附屬公司並無收到任何款項。張擔任“中威客車"的董事並負責其財務管理,理應知悉所造成的股權變動,並應採取行動防止或匯報該項出售,但他並沒有通知董事會,違反了其保障中大國際權益的職責。
鑑於張知悉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及其在“中威客車"的管理層角色,他理應知道中大國際的2011年中期業績沒有反映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及該項出售,但他仍批准了2011年中期業績的發布,而該業績當中包含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雖然並無提出關於張在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或該項出售中謀取私利的指稱,但法庭經考慮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及涉及的龐大金額後,認同證監會的觀點,即將取消資格令期限訂為六年,是適當的做法。
完
備註:
中大國際於2001年11月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於2019年3月8日被聯交所取消為止。
證監會於2019年3月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以呈請方式提起法律程序,尋求法庭針對徐連國(男)(該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徐連寬(男)(該公司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統稱徐氏兄弟)及張頒布取消資格令。張缺席了聆訊。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2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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