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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尋求法庭頒令取消百能國際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的資格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尋求原訟法庭針對百能國際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稱中油港燃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油港燃能源)四名前董事頒布取消資格令(註1)。

名列證監會法律程序的四名人士分別為:前執行董事何俊傑(男);前執行董事、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鄭健鵬(男);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楊元晶(女)及劉崇達(男)(註2)。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行動前,曾就中油港燃能源失去對四家在內地的主要營運附屬公司的控制權一事展開調查(註3)。由於中油港燃能源失去了對上述附屬公司的控制權,故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與該等附屬公司綜合入帳,導致該公司在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度錄得1.84億元的虧損。

證監會指稱,涉事的前董事沒有妥善監督該四家在內地的主要營運附屬公司,亦沒有以該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他們長時間疏於監督,最終導致無法再與該等營運附屬公司綜合入帳,因而錄得龐大財務虧損。

此外,何、楊及劉須就中油港燃能源在2014年刊發的通函內載有關其中一家在內地的附屬公司的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承擔責任。

備註:

  1. 中油港燃能源於2011年5月1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關鍵時間主要從事成品油及甲基叔丁基醚的貿易,以及電源和數據線的製造及銷售。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3. 該四家附屬公司構成該公司的最大分部,佔該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總收入逾80%,以及佔該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資產總值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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