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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就保薦人缺失而對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作出譴責及罰款的決定

繼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早前維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RaffAello)採取的紀律行動後,證監會遂對RaffAello作出譴責及罰款4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未有在帕布莉卡控股有限公司(帕布莉卡)上市申請期間履行其作為保薦人的職責(註1至4)。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RaffAello沒有在呈交該上市申請前,完成對帕布莉卡的所有合理盡職審查。證監會亦發現,RaffAello沒有抱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審查帕布莉卡向其所作陳述及申述或所提供其他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對帕布莉卡零售銷售的盡職審查不足

帕布莉卡向零售及批發客戶推銷並出售手袋及相關飾品。在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連續兩個財政年度,零售銷售約佔帕布莉卡收入的90%,當中逾80%來自其零售店的銷售。

RaffAello以抽樣形式對在帕布莉卡零售店訂立的交易進行穿行測試,發現在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間:

  • 有一連串的連續現金交易在不同的零售店內進行,佔抽樣日期相關門店現金銷售總額的90%,而當中有大量手袋均在一至十分鐘內售出(註5);

  • 包括帕布莉卡批發商及供應商的三名擁有人在內等多名人士,接連以信用卡在不同零售店大量購入手袋(註6);及

  • 標示有“POS測試”的現金交易發票包括在帕布莉卡提供的銷售文件內。“POS測試”是指對帕布莉卡的銷售點系統進行的測試。

儘管RaffAello曾就上述交易向帕布莉卡、其批發商及供應商作出進一步查詢,但證監會的調查發現,RaffAello:

  • 在很大程度上接納由帕布莉卡及該等交易所涉各方提供的資料,而沒有抱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審查帕布莉卡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以評估所獲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及

  • 沒有注意到從相關零售銷售文件可觀察到的多個預警跡象,當中顯示出帕布莉卡有可能捏造該等交易以誇大其零售銷售(註7)。

對帕布莉卡最大批發商(Novi eBusiness Limited(Novi))及第五大供應商(API Trading Company Limited(API))的盡職審查不足

在進行盡職審查過程中,RaffAello即使發現有多個預警跡象顯示Novi及API有可能是由帕布莉卡控制(與帕布莉卡聲稱它們是獨立第三方的說法相反),但卻沒有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以核實它們的獨立性(註8及9)。

顯然,RaffAello沒有對以下事宜進行充足的調查:

  • Novi及API是由持有帕布莉卡15%股份的股東所控制的公司之前附屬公司;

  • Novi及API均在帕布莉卡的創辦人、主席兼行政總裁梁士偉先生的要求及促使下,約於同一時間購自其前擁有人;

  • Novi的新擁有人與兩家中國內地公司合作銷售Novi購入的帕布莉卡產品,而一名身兼其中一家中國內地公司的創辦人及另一家公司的監事的人士,同時獲梁授權向帕布莉卡貨品的多名供應商收取款項;

  • Novi及API的擁有人均涉及接連以信用卡在不同的帕布莉卡零售店大量購入手袋。

RaffAello亦沒有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以釐定API是否一家具有實質商業活動的公司。上訴審裁處認為,對於交易團隊在發現所得中就API的真正業務模式提出的疑慮,RaffAello未有充分加以積極審視。具體來說,交易團隊發現,API從帕布莉卡的既有供應商(龍耀皮具廠)獲得產品的供應,然後再將產品轉售予帕布莉卡,且供應予帕布莉卡的產品,由截至2016年止年度(當時龍耀皮具廠為直接供應商)的41,000元急增至截至2017年止年度(當時龍耀皮具廠透過API向帕布莉卡供應產品)的318萬元。

鑑於RaffAello所犯缺失的嚴重性,證監會原本建議對RaffAello罰款1,300萬元,但考慮到RaffAello的財政困難,故接受將罰款調低至400萬元。上訴審裁處同意,若罰款過重,可能會導致RaffAello清盤,繼而對其現有客戶造成損害。審裁處亦裁定,證監會所釐定的該罰款額在本案中最能切合公正原則。

上訴審裁處進一步闡述,當保薦人得悉有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其獲提供的資料受到質疑,或顯示有潛在問題或風險時,其負有進行額外盡職審查的責任。審裁處(由夏正民先生,GBS(Mr Michael Hartmann)出任主席)表示:“若識別到值得關注的問題,保薦人不能僅僅作出調查,草率地記錄有關事實(如有作出任何紀錄),然後便置之不理……在進行盡職審查的過程中,如保薦人識別出任何關注事項,應就所發現的情況及所解決的事項作出有條理的紀錄”(註10)。

審裁處指出,若RaffAello對任何預警跡象存有疑慮,且其認為申報會計師可協助解決相關疑慮,RaffAello便有責任就該等跡象作出諮詢。

針對該等情況,審裁處表示:“……若未有就具體關注事項進行諮詢,RaffAello的交易團隊便沒有合理理據綜合性地假設申報會計師必定能──獨立地──發現並審視其所發現的相同問題,並同樣得出該等問題無須關注的結論。”

備註:

  1. RaffAello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 RaffAello在2017年6月14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呈交帕布莉卡在創業板(現稱GEM)上市的申請。申請已在2018年4月16日撤回。

  3. 請到上訴審裁處網站參閱上訴審裁處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編號2023年第2號”作出的裁定。

  4. 證監會亦已禁止RaffAello前負責人員曾光輝(男)重投業界,為期兩年。曾當時是負責監督帕布莉卡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的保薦人主要人員。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7月11日的新聞稿。

  5. 連續現金交易約有230項,涉及售出1,431個手袋。該等交易分別佔交易發生當日相關零售店現金銷售總額及銷售總額(包括現金、信用卡及易辦事銷售)約90%及42%。

  6. 以信用卡作出的購買約有240項,涉及售出1,860個手袋。該等購買分別佔購買發生當日相關零售店信用卡銷售總額及銷售總額約83%及45%。

  7. 詳情請參閱上訴審裁處的裁定第95至160段。

  8. 在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度至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期間,帕布莉卡的批發收入增加96%。逾90%的增幅源於對Novi的銷售增加。

  9. API連同帕布莉卡在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另外兩家五大供應商佔帕布莉卡該年度總採購成本的53.4%,儘管有關供應商僅在2016年才與帕布莉卡展開業務關係。

  1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7.6(c)段述明,凡保薦人得悉有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其獲提供的資料受到質疑,或顯示有潛在問題或風險,保薦人應進行額外的盡職審查,以確定有關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過份依賴管理層的申述或確認以核實來自上市申請人的資料,不能被視為合理的盡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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