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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撤銷梅作華的牌照並禁止他重投業界兩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梅作華(男)被裁定盜竊刑事罪成及延遲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遂撤銷了其牌照和對他擔任寶通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寶通證券)負責人員的核准。梅亦被禁止重投業界,為期兩年,由2025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5日止(註1)。

香港警務處於2024年6月13日逮捕梅,並落案起訴他盜取一個遺留在自動櫃員機的錢包。及至2024年9月11日,梅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盜竊罪成(註2)。

梅沒有即時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而是待其被法院裁定罪成後才作出通知,即就梅的案件而言出現了約三個月的延誤,因而構成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的規定(註3)。   

鑑於梅已被定罪且延遲通知證監會他遭刑事起訴一事,故證監會認為他犯有失當行為,並非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梅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梅自2022年7月21日起獲核准就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擔任寶通證券的負責人員。他亦自2022年5月16日起,就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於寶通證券,並自2022年7月21日起,就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隸屬於寶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梅承認觸犯了《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一項盜竊罪。他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並被命令支付3,400元,以償還被竊財物。

  3. 《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第4條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5(3)條規定,如持牌人的有關資料(包括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或成為刑事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的對象)有所改變,便須在發生改變後七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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