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關於我們


東泰證券有限公司因未能保障客戶資產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東泰證券有限公司(東泰)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90萬港元,原因是東泰干犯涉及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沽售客戶證券及轉帳客戶款項的缺失(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間,東泰根據一個與某海外客戶的電郵地址相似的假冒電郵地址所發出的指示,沽售該客戶帳戶內的股份,並將合共3,301,740美元的售股所得款項,轉帳至三個並非該客戶指定的海外銀行帳戶。除了錯誤的電郵地址外,還有其他跡象顯示可能存在違規行為,包括電匯遭多家銀行拒絕受理,但東泰未有就這些預警跡象採取行動,並繼續處理款項轉帳(註2)。 證監會發現,東泰沒有確保客戶的資產獲得充分保障。東泰亦沒有制定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保障客戶的資產不會因盜竊、欺詐及其他挪用資產的行為而蒙受損失。 證監會在決定對東泰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東泰並無設有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保障客戶資產。此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令客戶面臨因偷竊、欺詐及其他挪用資產的行為而招致巨額損失的風險; 東泰已採取補救措施,加強該客戶帳戶適用於發出買賣盤及執行交易的
2025年11月16日


證監會終身禁止張藝議重投業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前有關人士張藝議(男)重投業界。張早前因偷竊客戶資產而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註1)。 張被判盜竊罪成後,於2025年3月31日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30個月(註2)。 法院裁定,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張當時作為恒生某客戶的帳戶經理,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88次未經授權的提款,從該客戶的帳戶中挪用了合計1,530,500元的款項。為此,張曾非法保留有關客戶的提款卡和密碼文件,並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其持有的投資,及將1,203,182.4元的所得款項轉帳至該客戶的銀行帳戶,讓自己其後得以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未經授權的提款。 張作為帳戶經理,擔任受信任的職位。然而,他卻利用和違背客戶對他的信任來獲取個人利益。張的行為顯示他欠缺業內受規管人士應有的基本誠信和正直操守。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張的失當行為的嚴重性和具預謀性質。 完 備註: 張在2008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間是受聘於恒生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
2025年11月8日


證監會就涉及非法賣空的證券欺詐案件提出檢控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針對陳海城(男)及李寶程(男)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二人使用欺詐計劃,非法賣空28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指稱,於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陳及李訛稱陳持有足夠數目的該28家公司股份,以支持透過陳在貝格隆証券有限公司的證券帳戶發出的賣盤,但事實並非如此。結果,二人得以就相關公司的股份進行非法賣空交易,並獲利約1,100萬元。 被告在今天的聆訊中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6年2月6日進行下一次聆訊。屆時控方將申請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陳及李獲准保釋,以待進行下一次聆訊,條件是他們:(i)不得離開香港;(ii)交出所有旅行證件;(iii)定期到警署報到;(iv)各繳交280,000元保釋金;及(v)於所申報的地址居住及就住址的任何更改通知警方。 完
2025年11月8日


證監會獲得法院首次對無牌而在社交媒體聊天群組提供付費投資意見的金融網紅作出扣押刑罰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在一宗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刑事檢控個案中,裁定金融網紅周柏賢(男,前名周建希)未領有牌照而在其於Telegram建立並管理的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中提供投資意見的罪名成立(註1至5)。 周被判處監禁六星期。他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間,周以其Telegram用戶名稱“Futu大股東”建立並管理一個名為“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的Telegram聊天群組。該Telegram聊天群組歡迎公眾以付費形式訂閱。 在關鍵時間內,周於該Telegram聊天群組內發布有關多隻證券的評論、推薦建議和目標價,並回應該Telegram聊天群組的付費訂戶就納斯達克上市證券的表現所提出的問題。周向該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收取200美元或1,560港元的訂閱月費,從而賺取了合共43,680港元的訂閱費用。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先生(Mr Michael Duignan)表示:“證監會致力打擊金融網紅的違法行為。當金融網紅在社交媒體及網上平
2025年11月8日


有關擴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產品及服務的通函
證監會發出本通函旨在擴大可由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1 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類型,作為本會促進香港數字資產生態系統持續穩健發展的計劃之一。 背景 在證監會於2025年2月19日發出的 ASPIRe 路線圖 2 的支柱 P ( P roducts產品)下,本會預期將檢討香港受監管市場中數字資產產品和服務的類型,以滿足不同類別的投資者的多樣化需求。所提出的政策旨在促進市場持續發展,同時實施穩健的保障措施以保護散戶投資者。 證監會在本通函中,透過以下方法擴展可由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產品及服務:(i)修改代幣納入規定;(ii)釐清適用於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分銷代幣化證券及與數字資產相關的投資產品的現行監管規定;及(iii)更新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為客戶未必在該平台上買賣的數字資產提供託管服務的規定。 詞彙 “ 數字資產 ”一詞包括虛擬資產 3 、代幣化證券 4 (屬於數字證券當中 5 的一個分類)及穩定幣 6 。“ 數字資產相關產品 ”指與數字資產相關的投資產品。 代幣納入規定 如附錄I詳列的經修改發牌條件所述,為擴展產品種類,證監會不再要
2025年11月8日


證監會暫時吊銷鄧偉財的牌照七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山證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山證國際證券)前持牌代表鄧偉財(男)的牌照,為期七個月,由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註1)。 證監會在調查一項涉嫌“唱高散貨”計劃期間發現,在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鄧在山證國際證券不知情之下,未獲有效書面授權而登入一名客戶的證券帳戶,並透過互聯網為該客戶發出945項交易指令。他亦沒有就該客戶的交易指示備存妥善紀錄。 鄧的行為不僅剝奪了山證國際證券合理地確定負責在該客戶帳戶內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身分的能力,亦阻礙山證國際證券履行其就該客戶的交易指示備存妥善審計線索的責任。這類行為除了令客戶面臨未經授權交易的潛在風險,以及令持牌法團面臨潛在交易糾紛的風險外,亦可能掩蓋交易的真正來源,並妨礙追蹤和監察可疑交易活動的工作,從而助長市場失當行為。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鄧的失當行為的持續時間及頻密程度; 有需要向業界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以示這種性質的失當行為不可接受;及 鄧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
2025年11月2日


證監會禁止鄭禮豪重投業界七個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統稱交通銀行)前有關人士鄭禮豪(男)重投業界七個月,由2025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註1)。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間,鄭沒有向交通銀行披露他以本身名義在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的多個個人證券交易帳戶(註2)。 證監會亦發現,在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間,鄭以其母親的名義於某家外部經紀行開立和維持一個證券保證金帳戶,並透過該帳戶進行了超過260筆個人交易。他沒有就此向交通銀行披露其在該帳戶的個人利益,申報個人交易,向交通銀行提供相關的戶口結單,及在出售該帳戶內的股份前未有按照交通銀行所要求的最短持有期持有該等股份。 在關鍵時間內,鄭更八次向交通銀行作出虛假聲明,聲稱其已遵守該公司的員工交易政策。 鄭的行為規避了交通銀行在其員工交易政策中所載的內部監控,並妨礙交通銀行監察他的個人交易活動。 證監會認為,鄭隱瞞其母親的帳戶及他在當中進行的交易活動是故意和不誠實的,且他沒有向交通銀行披露先前已開
2025年11月2日


星宇前董事在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合作採取行動後遭受紀律處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合作採取行動,令星宇(控股)有限公司(星宇)前非執行董事呂慶星(男)及前執行董事呂竹風(男)(即呂慶星的兒子)遭受紀律處分,原因是二人沒有促使該公司招股章程披露重要的信息(註1至3)。 該行動源於證監會的調查,當中的調查重點包括二人在星宇於2019年5月上市(首次公開招股)時,沒有向星宇的保薦人或其他董事披露涉及星宇附屬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的13筆未償還貸款。 該等貸款合共約人民幣4,900萬元,由呂慶星在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取得,而他被發現至少收取了其中約人民幣4,400萬元。該等貸款截至2020年8月仍未償還,且構成重大財務負債,但並沒有在星宇的招股章程中予以披露。 此外,在首次公開招股後,二人未按《上市規則》規定,而是在其他董事或獨立股東不知情或沒有作出批准的情況下,將星宇附屬公司的物業抵押以擔保貸款。 呂慶星從貸款和抵押中謀取私利,由此可見二人亦沒有妥善管理利益衝突問題。這顯然違反了他們的受信責任,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證監會將此案轉介予聯
2025年10月26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