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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郭哲榮重投業界四年半並處以罰款1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前負責人員郭哲榮(男)重投業界四年半,由2026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並處以罰款100萬元,原因是他進行恒生指數期權的對盤交易及操作秘密帳戶(註1及2)。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間,郭在擔任元大自營交易員時,以協調的交易模式,在元大的自營交易帳戶與一個以其妻子的名義在另一家經紀行持有的證券交易帳戶之間,執行了25項恒生指數期權的對盤交易。這些對盤交易以有利於郭的妻子的帳戶但卻不利於元大的帳戶的價格執行,使其妻子的帳戶在損害元大利益的情況下獲得名義利益。 此外,郭以在當時的買賣價差以外的價格執行多項對盤交易,此舉可能會干擾到正常定價過程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因此,郭的行為除了在損害元大利益的情況下讓其妻子獲利,同時亦可能削弱了市場的廉潔穩健(註3)。 在同一項調查中,證監會發現郭向元大隱瞞了他在其妻子的帳戶中擁有的實益權益,他於另一家經紀行擁有的兩個證券交易帳戶,以及他在這些帳戶中進行的個人交易活動,
3月21日


證監會發表有關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2024年間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 檢討報告 (註1)。 在檢討期間,證監會對聯交所在審查上市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檢討和處理核數師倉促辭任(註2)時的表現,進行了深入評估。另外,證監會亦檢視了聯交所上市科的一般營運、流程及程序。 這份最新的報告提到,聯交所已因應在2024年底發表的上一份檢討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採取跟進措施。同時,證監會亦就今年的議題識別出若干需要改善的範疇,並作出進一步建議。 證監會認為,當發行人因企業或會計不當行為而未能刊發財務報表時,聯交所須確保發行人已全面糾正其重大的內部監控缺失,以及實施有效的措施,以遵守《上市規則》,並保障其資產及利益。 證監會建議聯交所加強其對發行人的內部監控檢討的審查工作,亦建議其考慮要求發行人的獨立顧問就發行人內部監控措施是否充足及有效發出意見,而非依賴由未能維持妥善內部監控措施的董事作出確認。 核數師倉促辭任會妨礙發行人及時發布高質量的財務資料。因此,證監會建議聯交所更新其向市場發布的指引,以減少核數師倉促辭任的情況。證監會的建
3月21日


證監會與廉署就持牌公司高層涉嫌內幕交易及貪污採取聯合行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廉政公署(廉署)於2026年3月10及11日採取代號“導火線”的聯合行動,打擊內幕交易及相關貪污行為。涉案人士為三家持牌法團(包括兩家證券行及一家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註1)。 在聯合行動中,證監會與廉署人員搜查了共14個地點,包括涉案持牌法團的辦公室,以及被捕人士的住所。廉署亦拘捕六男兩女,年齡介乎35至60歲,其中包括兩家持牌證券行及一家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層人員,以及一名中間人(註2)。 涉案持牌證券行的高層人員涉嫌從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東主收取逾400萬元賄款,以在有關多家香港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的機密資料公布前披露該等資料。 該持牌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在掌握上述機密資料後,透過在市場賣空股票及/或訂立賣空股權互換合約,為其對沖基金在相關股票建立淡倉。當股份配售獲公布時,相關股票的股價下跌,而對沖基金據稱從其淡倉獲利約3.15億元。 是次聯合行動源自證監會早前就涉嫌內幕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其間揭發可能涉及貪污行為。案件其後轉介廉署以調查涉嫌的貪污行為,而證監會則集中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內幕交易
3月15日


證監會取得針對酷派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原訟法庭取得命令,要求酷派集團有限公司(酷派)前執行董事張巍(男)向酷派支付400萬港元的賠償,原因是他對造成該公司財務損失的一連串交易負有責任(註1至3)。 此外,張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亦不得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五年。他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4及5)。 與此同時,證監會針對酷派六名前董事(即賈躍亭、蔣超、劉江峰、劉弘、陳敬忠及謝維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 證監會發現,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酷派及其附屬公司訂立了五項涉款約人民幣20億元的交易。據指,有關款項為酷派前主席兼大股東所持有及/或控制的實體提供了短期融資。該等交易乃在未獲適當批准或向股東披露的情況下進行,導致酷派蒙受約人民幣8,400萬元的重大損失。 法庭飭令張向酷派賠償該公司所蒙受的部分損失。張承認違反了其職責,其中包括沒有真誠地行事,沒有以酷派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且在批准該五項交易中的其中兩項和授權就其中三項交易進行匯款時,沒有作出獨立判斷。...
3月8日


監管機構推出GenA.I.沙盒++以促進金融服務領域的人工智能創新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3月5日)聯同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宣布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沙盒++。 建基於2024年推出的GenA.I.沙盒計劃之成功經驗,監管機構聯手擴展GenA.I.沙盒++以涵蓋多個金融領域,包括銀行、證券及資本市場、資產與財富管理、保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及儲值支付工具。 計劃繼續聚焦於三大重要範疇——風險管理、反詐騙及客戶體驗——並會持續推進“A.I. 對抗A.I.”策略,運用A.I.來管理A.I.應用所帶來的風險。參與的金融機構將可以獲取針對性的監管指引、技術支援,以及免費使用數碼港人工智能超算中心的圖像處理器(GPU)運算資源,在風險可控的環境中開發、測試及優化其用例,從而推動香港金融生態系統負責任地採用A.I.。 透過促進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及科技公司之間的合作,計劃旨在激發創新意念,深化跨界別和跨境合作關係。計劃鼓勵參與機構發掘行業特定及跨界別的A.I.應用場景,包括以A.I.進行保險核保
3月8日


證監會終身禁止劉家豪重投業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期貨)及新鴻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管理)(統稱新鴻基實體)前持牌代表劉家豪(男)重投業界,原因是他干犯嚴重失當行為(註1及2)。 證監會在接獲新鴻基實體共同作出的自行呈報後展開調查,並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4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間,劉作為新鴻基投資的客戶主任,在關鍵時間曾經: 在某客戶的證券交易帳戶內進行未經授權交易; 在該客戶不知情或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透過其帳戶進行網上交易; 從該客戶的電郵帳戶發送偽造的交易指示至劉的公司電郵帳戶,藉此訛稱該等指示是由該客戶發出的; 向該客戶提供載有虛假帳戶資料的偽造帳戶結單及帳戶摘要報告,當中大部分偽造結單顯示現金結餘和投資組合市值被嚴重誇大;及 訛稱該客戶可透過一筆5,900萬元的三個月定期存款獲得3.94%年利率,且聲稱已代表該客戶作出上述存款安排,並向該客戶提供偽造的存款證證明書以支持該捏造的安排,從而阻止該客戶從其帳戶提取現金。 證監會認為,劉的失當行為明顯缺乏誠
2月28日


證監會於香港和英格蘭及威爾斯取得全球性法庭命令以凍結涉嫌內幕交易中的嫌疑犯高達430萬港元的資產
香港原訟法庭在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前職員陳政華(男)和其姻親林祖文(男)及周志光(男)涉嫌進行涉及至少七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內幕交易而針對他們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頒發全球性臨時強制令(香港命令)(註1至3)。 與此同時,證監會亦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展開首宗同類的法律程序,並取得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商業及財產法庭(High Court of Justic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發出的臨時強制令(英國命令),以凍結陳及周於英格蘭及威爾斯的資產。由於該三名嫌疑犯已離開香港並將其資產轉移至香港境外,證監會取得的英國命令將確保仍有資產可用於履行法庭日後批予的任何濟助。 證監會指稱,於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間,陳在任職香港交易所上市科助理副總裁時(註4),曾於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對外公布其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之前,取得該等公司的相關資料。陳被指稱利用有關資料,透過由林所持有的證券帳戶買賣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方式包括促
2月28日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就有關佐丹奴國際有限公司的事宜與華富國際有限公司及Clear Prosper Global Limited達成和解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收購執行人員(執行人員)(註1)認為在華富國際有限公司(華富)及Clear Prosper Global Limited(Clear Prosper)的母公司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周大福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統稱相關一致行動集團)進行佐丹奴國際有限公司(佐丹奴)股份交易時,違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兩份守則)的情況,與華富及Clear Prosper達成和解協議(協議)(註2)。 經對佐丹奴股權結構進行深入調查後,執行人員認為,周大福代理人集團以外的另外兩名佐丹奴股東(註3)在取得或鞏固對佐丹奴的控制權時,與周大福代理人集團屬一致行動。因此,就兩份守則而言,應考慮到該等股東在佐丹奴股份的總持股量及交易。 在此基礎上,執行人員認為,由於相關一致行動集團於2016年5月18日在佐丹奴股份中的權益超越30%,因此於同日觸發須以每股3.60港元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註4)。然而,它並未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的規定,對佐丹奴提出全面要約(註5)。 此外,執行人員認為,Clear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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